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更新时间:2023-06-28 2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务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依照该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同时作为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进入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中国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显得多元而广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在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共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公务员法》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所以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任免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历任现任

现任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张军

历任院长

1、沈钧儒(Shen Junru)1949年10月—1954年9月

2、董必武(Dong Biwu)1954年9月—1959年4月

3、谢觉哉(Xie Juezai)1959年4月—1965年1月

4、杨秀峰(Yang Xiufeng)1965年1月—1975年1月

5、江华(Jiang Hua)1975年1月—1978年3月

6、江华(Jiang Hua)1978年3月—1983年6月

7、郑天翔(Zheng Tianxiang)1983年6月—1988年4月

8、任建新(Ren Jianxin)1988年4月—1993年3月

9、任建新(Ren Jianxin)1993年3月—1998年3月

10、肖扬(Xiao Yang)1998年3月—2003年3月

11、肖扬(Xiao Yang)2003年3月—2008年3月

12、王胜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13、周强(Zhou Qiang)2013年3月—2018年3月

14、周强(Zhou Qiang)2018年3月—2023年3月

15、张军(Zhang Jun)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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