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

更新时间:2024-09-04 13:46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的主要作战兵种。解放战争初期,人民解放军在各战略区先后组建野战军,执行机动作战任务,是战略战役军团,辖若干兵团。随着各战区连成一片,逐步统编为西北野战军中原野战军华东野战军东北野战军华北野战军。1949年初,除华北野战军外,西北野战军改称第一野战军,中原野战军改称第二野战军,华东野战军改称第三野战军,东北野战军改称第四野战军。各野战军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辖若干兵团和特种兵部队,执行全国机动作战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野战军一级番号撤销,其机关分别与有关军区机关合并。

部队概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是解放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陆军各集团军和海军、空军、火箭军的作战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主要作战兵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承担主要作战任务、跨区域作战任务,机动作战任务,而地方部队则承担辅助作战、边防守备、城市警备等任务,一般不会到所辖区域外作战。野战部队无论是装备、人员、训练水平、指挥水平都是全国最优秀的,而地方部队则一般不如野战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军种全面,下属的步、坦、炮、空、侦、工、通、化八大兵种一应俱全,装备先进,而地方部队则少的很多,例如炮兵往往只有60毫米迫击炮,没有其他重武器,而像155毫米榴弹炮、99式坦克这样的重型装备则只装备野战部队。野战部队尤其是甲类集团军,其下属的班一般都是满员,以便于发生战争可立即出动,而地方部队人员不齐,只有军官和士官,士兵很少,有的地方部队一个连才几十人,一个营不过百人。边防军则是相对于驻扎于边防的驻地部队来说的,一般来说,边防部队都隶属于省军区,是地方部队的一部分。

建制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建制历史可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1947年2月10日,朱德第一次以“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名义与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共同签署了组成陕甘宁野战集团军的命令。各地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也陆续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并着手扩建野战纵队。

1949年1月,中央军委又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以番号顺序整编为4个野战军、16个兵团、51个军。西北野战军于1949年2月1日更名为第一野战军,下辖第一、二2个兵团7个军:原第1、2、3、4、6、7、8纵队更名为第1、2、3、4、6、7、8军。中原野战军于1949年2月5日更名为第二野战军,下辖第三、四、五3个兵团9个军:第10、11、12、13、14、15、16、17、18军。华东野战军于1949年2月9日更名为第三野战军,下辖第七、八、九、十4个兵团15个军:第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4、35军。东北野战军于1949年3月11日更名为第四野战军,下辖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4个兵团12个军:第38、39、40、41、42、43、44、45、46、47、48、49军。华北军区下辖3个兵团9个军:第60、61、62、63、64、65、66、67、68军。由于整编过程中第一野战军所辖第8军奉命改编为绥远军区而撤编,因此此轮整编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实有兵力为16个兵团、51个军、21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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