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

更新时间:2024-05-04 16:18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简介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六年七次提高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义: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产生原因:199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下称6号文),这个文件规定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或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的积累,即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储存额,除以预期寿命,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但是,由于在此之前,没有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一些职工缴费不久后就要离退休,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那么他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时已57岁,缴费3年后即退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中只有3年的缴费,但是他的预期寿命可能是20年,那么,3年的缴费分到20年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号文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说,在国发[1995]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了领取个人账户积累中的钱之外,再加发一部分钱,使他的养老金和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差别不大,后退休的略高。这样,就能够实现养老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加发的这部分钱,就是过渡性养老金,意即为实现政策过渡而加发的养老金。而对于6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按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应缴交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也就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从理论上讲,随着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相继死亡,过渡性养老金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历史沿革:广东是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广东,过渡性养老金被称为附加养老金。相应的,当时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包括调节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三部分的名称、计发比例、缴费分配比例等虽有变化,但三部分的实质含义没有根本变化)。过渡性养老金设置的初衷与附加养老金一样,也是解决政策衔接时期的养老金差别问题。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了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1998年,为与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广东的附加性养老金更名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了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省制定。

计发基数:在广东,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

享有人群: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记账利率:所谓记账利率,就是在视同缴费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要计发“利息”的。这个“利息”,就是记账利率。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目前,记账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

计算内容

方法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三)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举例:

钟某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调入本市并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2006年9月退休。其1990年的缴费工资为400元,1991年为500元,1992年为700元,1993年为800元,1994年为1000元,1995年为1150元,1996年为1300元,1997年为1500元,1998年为1700元,1999年为1900元,2000年为2100元,2001年为2400元,2002年为2800元,2003年为3100元,2004年为3600元,2005年为4000元,2006年1~9月的缴费工资为4200元。则:

一、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计算自1967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指数:

1967年1月至1992年7月共307个月缴费指数均为1;

1992年8月~12月5个月的缴费指数=700/494=1.4170;

1993年各月的缴费指数=800/679=1.1782;

1994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000/881=1.1351;

1995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150/1023=1.1241;

1996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300/1209=1.0753;

1997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500/1378=1.0885;

1998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700/1532=1.1097;

1999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900/1726=1.1008;

2000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100/1920=1.0938;

2001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400/2162=1.1101;

2002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800/2352=1.1905;

2003年各月的缴费指数=3100/2162=1.2963;

2004年各月的缴费指数=3600/2661=1.3529;

2005年各月的缴费指数=4000/2706=1.4782;

2006年1~9月的缴费指数=4200/2706=1.5521;

(二)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1×307+1.4170×5+1.1782×12+1.1351×12+1.1241×12+1.0753×12+1.0885×12+1.1097×12+1.1008×12+1.0938×12+1.1101×12+1.1905×12+1.2152×12+1.3529×12+1.4782×12+1.5521×9)/477=1.0715

(三)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706元×1.0715=2899元。

二、计算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30%+(25+7/12-25)×1%=30.58%。

三、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2899元×30.58%=884元。

钟某的过渡性养老金为884元。

详解

缴费额高低对养老金的影响

现行办法把个人缴费的多少与基础养老金挂钩。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与本人缴费情况没有直接关系。现行办法是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算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以个人每年缴费额的多少确定的,缴费多“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高,因此计算的养老金就高。 1993年以后本市实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1994年10月建立了职工个人账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到个人账户。所以个人账户储存额是由历年缴费积累起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整个退休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缴费额高、缴费时间长,储存额就多,养老金就高;缴费额低、缴费时间短,储存额就少,养老金就低。另外,“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也与此有关。

“中人”增加“过渡性养老金”的原因

“新人”缴费年限都是实际缴费的年限。这样,“新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就多,“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就少。所以用“过渡性养老金”来弥补“中人”个人账户历史积累少的问题。

设“五年过渡期”的原因

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中人”现行办法设立了“五年过渡期”的政策。

过渡期第一项政策是“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继续发放补贴。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每名退休人员都有125元补贴。为了“消化补贴”,所以用“五年过渡期”来逐步减少补贴发放金额,最后取消补贴。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为104元、83元、62元、41元、20元。 过渡期第二项政策是“五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同时计算养老金,养老金比较后就高不就低。按现行办法计算养老金高出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部分逐年按比例封顶。2006年至2010年封顶的比例分别是:10%、30%、50%、70%、90%。对于新、老办法比较后现行办法低于老办法的仍按老办法计算。这样通过控制增幅,保障最低的办法,避免了养老金待遇的震荡,保障新、老待遇的平稳衔接。

发展状况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央在当前经济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推出这项计划中的政策措施,显然有着更深层的意义。在稳定人心,拉动内需,增强信心等方面必然要发挥出不可低估的作用,是特殊形势下党和政府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此次调整,应是既定决策的细化和按年分步实施的一个环节。到了2010年,中央可能还会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做出安排。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将超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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