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船提单

更新时间:2022-10-26 09:33

转船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轮船公司) 签发一份包括全部航程但须中途换船转运的提单。即装载托运货物的船舶从起运港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须在其它港口换船转运,甚至多次改装其它船只才能运至目的港,由签发提单的轮船公司负责代办转运手 续。由于中途换船转运要增加转船的有关费用,且易使货主承担因转船而发生丢失、损坏货物的风险,有时还会因货物不能及时改装到第二程船舶,导致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推迟,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不愿接受转运提单。但按国际惯例,如信用证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换船转运时,承运人在签发包括全部航程的提单中注明货在中途转船者,银行在议付这类单据时,不能因此而拒付,而应视作直达提单予以接受。

基本解释

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转船提单在填制时,只记载第一程船的船名,第二程船名不记载,只写上“在某地装上替代船转运”的字样。所不同的是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填写,转船提单的中途港名称应填写在卸货港一栏中,目的港则应载于最后目的港一栏中。银行只有在信用证中规定可接受转船提单时,才接受这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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