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股票

更新时间:2022-06-18 00:30

转换股票亦称“可交换股票”,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持有者将其转换成其他种类的股票。特殊股票的一种。由于转换股票绝大部分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类优先股票,故又谓之“转换优先股票。”转换股票只有在公司已发行或同时发行几种不同权利内容的股票以后,才能给予转换股票的持有者以转换请求权。

发行转股票时,必须在发行章程中明确规定: ①转换权限。一般规定转换的请求权限于股东一方,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行使转换请求权。②转换条件。即在什么条件下方可行使转换请求权。③转换内容。即该股票允许转换成哪种股票。④转换比率。即转换前股票和转换后股票的兑换比率。⑤转换期限。即行使转换请求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例如在公司冻结股东名簿期间不办理转换事宜。⑥转换手续。股东在要求转换股票时,必须填写转换请求书,注明转换股票的种类、数量及请求转换成何种股票,填写请求日期、签署姓名,然后将请求书与转换股票一起递交给股份公司,经审核无误,符合各项转换规定方能办理转换手续,并发给所要求转换成的股票。由于转换优先股票具有可以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这一优越条件,故其股息率一般略低于其他优先股。股份公司发行转换股票,对于投资者来说等于提供了更多选择的余地和改变资产种类的机会。例如,在公司同时发行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的情况下,投资者事先很难准确判断购买哪种股票有利。因为,若公司将来经营好,能获得丰富的利润,购买普通股票可分到较高红利而有利可图,购买优先股票则因只能获得既定的股息而不太理想。倘若未来的公司经营欠佳,投资于优先股可以优先获得既定的股息,而持普通股或许有可能分文不获。所以,当公司允许转换成普通股票的优先股票时,认购者可以先购买转换优先股票,在公司经营不利、盈利较少时,他可以不行使转换权,继续持有优先股以保证取得固定的股息;而当公司盈利较高,分红又较多的情况下,他可以行使转换请求权,转换成普通股后分享红利。又如有的转换优先股票持有者为了调整资产种类,或为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实现自我价值而行使转换请求权,取得普通股东的地位,以使享有投票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可见,转换股票为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选择提供了机会,故此类股票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对于公司来说,给予优先股票认购者以转换请求权,往往是在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为有利促进股票销售,吸引更多的人投资入股而附加的优惠条件。同时因其股息率略低于其他种类优先股票,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付息负担。转换股票在英国和美国发行量较大。便如1933——1952年间,美国工业系统的优先股票中有47%为转换股票; 在公用事业的优先股票中每有11%是转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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