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

更新时间:2021-12-18 23:21

粮长是明代征解田粮的基层半官职人员的专称。洪武四年 (公元1371年) 规定: 浙江、直隶(南直隶,今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福建等地,纳粮1万石左右的地方为一区,指派大户世充粮长,征收和解运田粮。此后还规定粮长须拟订科则、编制图册、申报灾歉、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粮长初为大户承充的优差,可凭借职权欺压乡民,中饱税款,以后赋役日重,税户逃亡日多,粮长赔累不堪,成为苦役。其职务也由大户单独承担变成若干小户共同充当。清代以至民国时期仍有变相粮长,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凡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由官府指派大户充当粮长,世代相传,督征和解运该区的田粮。粮长借此超额征收,鱼肉乡民。中叶以后名额增多,职权减轻,并改为轮充制。因受益日减,大户多不愿充任,于是强迫贫穷下户担任,始正式成为人民对政府的职役之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清初仍在个别地区存留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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