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

更新时间:2023-03-14 22:12

《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是意大利神学家兼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创作的一部神学著作和哲学著作,创作于1266年—1273年。

内容简介

《神学大全》分三个部分(编者称之为“集”),共含613个问题。
第一集(Prima Pars)为上帝论,共7卷,含119个问题。第二集为伦理学,分为上下两个部分,第二集上部(Prima Secundae)通称“一般伦理学”,共5卷,含114个问题;第二集下部(Secunda Secundae)通称“特殊伦理学”,共4卷,含189个问题。第三集(Tertia Pars)为教理神学,共2卷,含90个问题。另有“补编”,共4项内容,含101个问题(包括附录中的2个问题)。其中,第一集和第二集的内容大体对应于《反异教大全》的第1卷至第3卷的内容,第
一集主要是理论哲学,第二集主要是实践哲学;第
三集和补编与《反异教大全》的内容大体相当,主要是教理神学和信仰真理。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1265年,作者在意大利的奥维多完成《反异教大全》之后,被派往罗马去建立一个高级神学研究院。在那里,他开始着手撰写《神学大全》。该书的写作从1266年开始,至1273年结束,前后历时8年。全书共分三集,第一集是他在罗马任教廷顾问期间(1266年—1268年)写出来的,第二集是他在巴黎大学任教期间(1268年—1272年)写出来的,第三集则是他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大学任教期间(1272年—1273年)写出来的。

对照作者的其他著作来看,该书实际上是他早期著作《〈箴言四书〉注》的修订和《反异教大全》的补充。这就是说,作者根据自已业已成熟的思想和定型的观点,对上述著作作了仔细加工和系统整理,总结性地汇编成书,命名为《神学大全》。

就基督教的完整教义来说,该书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因为该书最后论述基督教七项“圣事”时,作者写到第三项时突然中止,其余四项弃之不顾。对于该书的未竟部分,作者的信徒们在集结作者早年有关作品,特别是在集结作者《〈箴言四书〉注》中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予以补充(即“补编”)。至于作者中止该书写作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说主要是由于其健康状况急剧恶化所致;也有人将其归因于作者的神秘体验,归因于其对其主知主义(理性主义)路线的自我否定。其中,前面一种说法更为接近客观事实,作者此后不久即因其患有重病而离开人世就是一个最有力的佐证。不过,第二种说法也有一定道理。因为倘若作者确实说过“所有我撰写的内容与神启示给我的内容相比较,不过是稻草而已”,则他戛然搁笔也就是一件自然不过的事情了,而他的这样一个声明也恰恰反证了自己在该书中极力推行的是一条主知主义即理性主义的路线。总的说来,该书已充分体现作者的全部思想和理论体系,纵然就基督教教义的完整性来说有所欠缺,但无关大局。而且作者于1273年12月6日在一次谈话中曾向其秘书雷吉纳特透露说,他的工作业已告竣,再也没有什么可写的了。

作品思想

信仰与理性:神权政治论的哲学基础

作者在坚持基督教信仰的前提下,极力调和信仰与理性的矛盾,并以此作为其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他指出,在现实世界之外,还有一个超验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人的理性所无法认识的,只能依靠超验的方法,这就是上帝的启示,即信仰。他说∶“神学所探究的,主要是超于人类理性的优美至上的东西,而其他科学则只注意人的理性所能把握的东西。至于一般实践科学,它的高贵系于它是否引向一个更高的目的………而神学的目的,就其实践方面说,则在于永恒的幸福,而这种永恒的幸福则是一切实践科学作为最后目的而趋向的目的。所以说,神学高于其他科学。”但是,神学和哲学、信仰和理性永远不会产生矛盾,神学的真理尽管是超理性的,但并非是反理性的。哲学真理和神学真理、理性真理和信仰真理只是真理进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真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上帝。同时他认为,信仰绝不依赖于理性,“因为神学的原理不是从其他科学来的,而是凭启示直接从上帝来的。所以,它不是把其他科学作为他的长官而依赖,而是把他们看作它的下级和奴仆来使用。”即“哲学是神学的婢女”,理性是信仰的奴仆。这就是作者调和信仰与理性的蒙昧主义的本质。

神创等级论

作者是封建制度的辩护者,极力提倡社会等级论。与其他政治哲学家不同的是,作者是以“神创论”作为其全部政治哲学的出发点。

作者认为,正如上帝创造万物有“高级”和“低级”的区别一样,上帝创造的人类,也有“上等人”与“下等人”的区别。所以整个世界就是一个以上帝为最高主宰的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结构,它是自然的、不可分割的。他指出,“上帝神学美德的目标是上帝本身,上帝是所有事物的尽头,超越了我们的理性所能取得的知识。在另一方面,智慧和道德的目标则可以为人类理性所理解。神学美德也因此与道德和智慧相当不同”。他认为,“既然人有智慧和感觉,同时也有体力,这些禀赋就由天意来安排,依照宇宙间普遍存在的那种秩序的式样,彼此处于从属的地位。体力从属于感性和智力,并决心服从他们的指挥,而感官则从属于智慧,并遵从他的指导。由于同样的道理,在人们中间也可以找到一种体系;因为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是上帝使其充当奴仆。”因此,“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这样。在作者看来,人间的不平等现象和社会等级制度都是上帝安排的、永恒的、正常的“秩序”,是合理的、合自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作者从上述观点出发,极力为私有制度辩护。他指出,私有制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由人类自私的本性决定的。这主要表现为:人们更加关心对己有利的事情,而对公共事物漠不关心;当人们都热衷于自己的事物时,人世间的事物就处理得更有条理。总之,“私有权并不违背自然法,它只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的对于自然法的一项补充而已”。

神学国家论

作者的国家学说深受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用基督教神学给予了全面的解释,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国家学说。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作者沿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生产论”,认为政治权力起源于人的自然本性。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其本性上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作者正是继承了这一观点,认为“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由于人生来就有合群性,于是人们自然而然地过起合群的生活,组成社会。但由于人类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在专心于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必然与他人发生矛盾和争斗。为了维护共同的福利和分工协作,需要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以指挥和协调人类的行动和共同福利,国家就是人类这种需要的产物。可见,国家起源于人类的本性。作者指出,既然国家起源于人类的本性,而人及其本性是上帝创造的,因此,只有上帝才是国家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这样,作者从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生产说”出发,得出了国家神创论的结论。

在国家目的的问题上,作者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出发,认为国家是人类最广泛、最完善的社会团体,目的是使人们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他说:“人成为其中一部分的政治社会不仅帮助他取得由一个国家的许多不同工业生产的这样—些物质福利,而且也帮助他求得精神上的幸福。”而求得精神上的幸福更为重要,因为美满生活的标准来自道德原则,“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将不仅是德风广播,而且还要通过有德行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尽管世俗国家应当指导人类趋向这个目的,但只有在上帝的统治和指导下才能使人类达到这个目的。显然,在国家目的的问题上,作者一系列论述既是对亚里十多德思想的继承,又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国家政体问题上,作者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政治统治,据其宗旨可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类。如果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如果社会只是“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公共幸福”,那么这种政治就是非正义的。这里,他把“公利”与“私利”作为区分政体正义与否的标准,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如出一辙。然后,作者又根据统治人数的多寡,将政体分为六种,即政权归一人执掌的“正义”与“非正义”政体分别是“君主政权”和“暴君政体”,政权归少数人执掌的“正义”与“非正义”政体分别是“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政权归多数人执掌的“正义”与“非正义”政体分别是“平民政体”和“暴民政体”。这种区分方法实质上完全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只是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

在合乎正义的政体中,作者认为只有君主政体才是最为理想的。因为社会的和平统一和团结一致是保证社会公共幸福和繁荣的首要条件,而这一条件只有在君主政体中才能实现。在他看来,有一人掌握的政权形式不会产生利害冲突和意见纠纷,从而也就避免了统治者内部的互相倾轧和分裂战争。这说明凡“本身是统一的事物,比多样体更容易产生统一”,因此,“人类社会中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人所掌握的政体”。这是“完全合乎理性的”,同时它也最符合上帝的意志。

神学法律论

作者从基督教神学的基本观点出发,提出了他的法律思想。

关于法的性质和目的,作者首先从三重秩序出发,论证了法的必要性。他认为,在人身上体现了一个三重性的秩序:神的秩序、自然的秩序和政治秩序。因为“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产物”。因此仅有前两种秩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第三种秩序——政治秩序。法和法律政治维护这三种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所必须的准则、尺度和工具。他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切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在作者看来,法即理性的命令和正义的表现,它为管理社会的人所宣布,以谋求共同福利为目的。他的这些思想基本上表述了法和法律的本质、性质和目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于法的类型。作者基于三种秩序说,宣称世界上存在着四种基本法律:第一、永恒法。它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上帝的理性、理想和“施政计划”,是上帝领导和指导整个宇宙运行的规范,是一切法律的根据。第二,自然法。他是神的法律在人类理性中的反映,是永恒法对人类世界的一种“特别管辖”,它具有普遍性和不变性。第三,人法,即人定法。它是根据自然法而明文规定出来的法律,它具体地适用于各个不同的环境。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社会需要迫使人们畏惧处罚的纪律。第四,神法,即神的成文法《圣经》,其意义在于补救人法的不足。

总体上,作者的法律分类似乎十分凌乱,但实际上只不过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两类,而赋予后者以神秘的形式。其中,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都归宿于上帝,而人法也只不过是对“自然法的确认”。显然,在作者的法律思想中,始终存在着神的威严,实际上反映的是封建教会的优越性和绝对性,这是其阶级属性和时代背景决定的。

出版信息

拉丁文本

1941年,渥太华多米尼克学院出版拉丁文本《神学大全》。该版本由渥
太华中世纪研究所编辑而成,全书分5卷。第1卷含第一集,其
后附有索引;第 2卷含第二集上部,其后附有索引;第3卷含第二
集下部,其后附有索引;第 4卷含第三集,其后附有索引;第5卷
含补编及附录,其后附有索引。

英文译本

英译本《神学大全》由英国多米尼克教省神父译出,最初于
1911年出版,于1920年在伦敦出了修订版,于1948年在纽约由本兹格兄弟公司
出版三卷本。三卷本的《神学大全》的各卷内容分别是:第1卷
含第一集与第二集上部;第2卷含第二集下部和第三集;第3卷
含补编、两个附录及索引。

1981年,经本兹格兄弟公司授权,基督宗教经典出版社以五卷本重印。五卷本的《神学大
全》的各卷内容(据1981年基督宗教经典出版社出版的五卷本说明)分别是:第1卷含《神学大全》第一集;第2卷含第二集上部;第3卷含第二集下部问题1—148;第4卷含第二集下部问题
149—189以及第三集问题1—73;第5卷含第三集问题74—90、
补编1—99、两个附录及索引。

中文译本

2008年,中国台湾省中华道明会与碧岳书社联合出版了由周克勤主编的中国第一套完整中文版的《神学大全》,全套共19册(含索引、导读各1册)。该译本的译者多是神职人员。

作者简介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7年—1274年3月7日),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罗马基督教神学家。他出生在意大利南部那不勒斯附近的一个贵族家庭,少年时代就笃信基督教,并且不顾家人的阻拦,做出将宗教事业当作一生的追求的人生选择。20岁时加入多米尼克修道会,次年去巴黎大学学习,并受教于神学博士“大亚伯”(Albert the Great,即阿尔伯特),开始接触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学说,并在大亚伯的推荐下于1252年主持巴黎道明会学校。三年后,离开巴黎而担任罗马教廷的随从人员。1269年返回巴黎,卷入了奥古斯丁主义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论战。三年后返回意大利,主持那不勒斯多米尼克修道会的研究室。之后,在赴里昂宗教会议的途中死于福萨诺瓦的修道院。著有《神学大全》《反异教大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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