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融资收益

更新时间:2023-02-09 19:54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未收到租金且未获担保的部分,因其是否能按期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对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这样处理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所有者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利地评价风险。但是,将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相关支出全部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有失配比性。在会计科目中属于资产类。

会计含义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时记录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其将来融资收入确认的基础。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确认为当期损失。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计算公式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投资净额

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融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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