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原判

更新时间:2024-02-24 00:33

撤销原判是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而依法取消原审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撤销原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如果认为判决不当或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直接改判;本院审判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撤销原判,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撤销原判,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在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在复核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时,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述撤销原判,均由上级法院所决定,同发回重审联系。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自行再审时,可先裁定撤销原判,也可由进行再审、提审的人民法院或者本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经再审后,在再审判决中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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