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主义

更新时间:2023-05-09 22:59

托马斯主义是指中世纪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创立的基督教神学学说。一种将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消极因素与基督教神学相结合的神学唯心主义体系。1879 年由教皇十三世正式定为天主教的官方哲学。托马斯以万物应有“第一推动力”的说法,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认为世界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有时间的开端,并不永恒存在,并把它描绘成由下而上递相依属的等级结构,每一低级的存在都把较高级的存在作为自己追求的目的,天主是最高的存在,也是万物追求的最高目的。

哲学神学关系

认为哲学和神学是两门不同的科学

(1)认为区分科学的标准不在于客观对象,而在于研究方式,同样的对象可以被不同的方式认知而成为不同科学的研究对象。神学和哲学有着共同对象,但哲学以理性认识它们,神学靠天启认识它们,两者因此是两门独立的科学。

(2)认为神学虽然也使用演绎推理,但它的演绎前提与哲学的不同,而判断一门学问是否科学的标准取决于它是不是一个演绎体系,因此神学和哲学是不同的科学。

(3)认为“在哲学外,建立一种凭上帝启示的学问,是有益的”。好处是人类的拯救来的更合适、更准确。

认为神学高于哲学,哲学是神学的奴仆

(1)认为神学“在思辨和实践两方面都超过其他科学”,因此神学高于哲学。

(2)认为人的理性属于自然,而上帝的恩典又是成全自然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使神学需要哲学。认为神学可借哲学“来把自己的义理讲得更清楚些”。

形而上学

托马斯从维护神学的目的出发,在他的“形而上学”中阐述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思想。

关于“存在”的意义的观点

(1)认为存在的意义指活动本身,是赋予一切事物现实性的活动,不是指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因此,它的特征在于它的现实性,它也就是使潜在转变为现实的活动。

(2)认为存在高于、优于和先于本质。

关于“实体”的划分的观点

托马斯根据存在与本质、形式与质料的关系不同,把实体看作由高级到低级的等级系统,体现了他的温和的实在论的态度。这个等级系统为最高实体上帝、精神实体、物质实体。

论证

相对于安瑟尔谟的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托马斯的证明属于后天的证明,即是从经验出发的证明。

1、从事物的运动或变化方面论证。

2、从动力因的性质来讨论上帝的存在。

3、从可能和必然性来论证上帝的存在。

4、从事物中发现的真实性的等级论证上帝的存在。

5、从世界的秩序(或目的因)来论证上帝的存在。

认识论

感觉论

托马斯的认识论与他的实体学说是一致的,因此他首先论及以有形事物为对象的认识形式——感觉。

(1)认为感觉是知识的一个来源,知识开始于感觉。

他说:“有感觉才能理解”,“只有当感觉健全、精确时,心灵才能自由驰骋”。因此他认为感觉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犯错误的。

(2)认为认识在由感觉到理智的过程中,感觉区分为外感觉和内感觉两种形式。

外感觉是以有形事物为对象的感官活动,根据感官和感觉对象的结合的区分标准,分成看觉、听觉、嗅觉、尝觉、触觉五种,其中触觉是最基本、最一般的外感觉。人的外感觉并不高于动物的外感觉。

内感觉以可感形式为对象,它是对外感觉获得的关于事物的印象进行再认识,它能在各种条件下,包括在事物不出现的情况下,从各方面认识事物全部。它包括有通感、辨别、想象、记忆四种形式,其中想象是最重要的内感觉。想象意味着理智潜在地参与了感觉活动,因此想象是思想的初级阶段。人的内感觉超过动物的内感觉。

理智论

托马斯是把理智活动看作比感觉活动更高级的认识活动来论述的。

(1)认为理智活动以抽象形式为对象,人的灵魂的理智活动也是知识的一个来源。

(2)认为人的灵魂的理智活动就是抽象活动,抽象活动是在感性活动内部自发产生的,他是把可感形式中的质料因素,即一切于具体形状、大小有关的印象完全排除,达到对无形的、普遍的形式的认识。

(3)认为人的理智从有形事物抽象出来的普遍概念也就是共相,共相一方面是存在于人的思想中的独立概念或名称,另一方面又是存在于可感个体之中的普遍实在,是普遍概念的对应物。他在此企图调和唯名论和实在论。

意欲论

(1)认为人除了认知活动外,还有意欲的活动方式。意欲是人从内到外的活动,它以外部事物为目的,把自己的力量施加在外物上,改变或利用外物,外物的变化是意欲在心灵之外造成的结果。意欲也就是人的行为。

(2)认为意欲分为感性意欲和理性意欲两种,它们的差别就如感觉与理智、动物与人的差别一样。

感性意欲是动物意欲,是人的自然意欲;理性意欲则是意志。很显然他认为意志要比感性意欲高级。

(3)认为人的行为分为“人性行为”和“人的行为”。

人性行为是完全由理性意欲支配的行为,它出自人所特有的属性,是理智与意志相统一的行为;人的行为则是由理性意欲与动物意欲共同支配的行为,它出自人的本质。

伦理学

托马斯的伦理学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加神学的结果。

(1)认为道德活动的终极目的是上帝,直接目的是幸福,幸福和上帝的关系是共有的善和最高的善的关系。

(2)认为德性分为基本德性和神学德性。

基本德性是以理性为标准的意志的习惯,有谨慎、正义、节制和坚韧四种;神学德性是意志遵循上帝启示和使徒教导而培养出的好习惯,包括有信、望和爱。

(3)托马斯伦理学的核心是“自然律”。“自然律”(lex naturalis)不是关于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它特指关于人性行为的规律。自然律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并铭刻在人的心灵中,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和倾向。

“自然律”内容为:趋善避恶以保全生命,通过夫妻关系来繁衍后代,在和平的环境里探索真理,服从法律以保持社会秩序。

政治学

托马斯的政治学具有明显的宗教目的。

(1)同意亚里士多德的“人是社会的动物”的观点,因此认为社会和国家是自然的,国家是为了公共的善而建立的。

(2)认为教会追求超自然的善高于国家谋求的公共的善,因此教会高于国家。

(3)认为国家制定的人类的法规依据于自然律,是成文法的自然律。

成文法的来源有:一是上帝直接向人类宣布的神律,二是人的信仰与理性。

(4)认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都是好的国家形式,其中君主政体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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