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无承付结算

更新时间:2023-10-25 12:00

托收无承付结算是同城结算方式之一,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在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由收款单位委托银行代为扣收款项,银行凭收款单位签发的托收凭证,主动从付款单位的账户上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账户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因只有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过程,而不必经过付款单位逐笔承付,即付款单位必须无条件付款,故称托收无承付结算。它适用于收付双方不易发生争议的,有固定计量标准和计价标准的劳务供应。是指用于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向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电费、水费、电话费、房租费、运费、邮费和医疗费等款项的结算。商品交易以及资金往来或清理债权债务一般不能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的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申请单位必须将收付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预留印鉴送交双方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使用。②收款单位每次委托银行收款时,应按各付款单位分别填写托收凭证,并附上有关单证,送交其开户银行或直接分别交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③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后,经核对无误后,主动将款项划转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如付款单位存款不足以支付,其开户银行即办理退票,由收款单位自行处理。④在办理结算前如收付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单位可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通知表示不付款,经银行同意后可停止支付; 如收付双方在使用这种结算方式时经常发生纠纷,从而影响银行代扣款项,银行可以停止该单位使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改为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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