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性婚姻

更新时间:2023-03-01 11:51

异性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异性之间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或领取结婚证明的方式来宣告成立。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经济、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

定义

异性婚姻指的是由男性和女性两种性别的个体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结合或契约。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异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指的是由一名年满22岁的男性和一名年满20岁的女性自愿结合所缔结的婚姻。

异性婚姻的社会功能

婚姻最原始的功能就是将男性和女性结合在一起,生产并照顾他们的孩子,教育子女成为社会的成员进而代替社会中死去的人口。无论父母是否仍然维持婚姻状态,婚姻都提供了强制父母对子女负责的法律约束力,从而有助于保护儿童。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孩子,国家则缺乏约束婚姻的原始动机。直到18世纪晚期,浪漫爱情的概念才成为婚姻的基础,在此前两性的结合往往优先考虑物质、地位和实用的因素。现代社会中,伴侣从对方处获得的情感支持是婚姻最强烈和最基本的功能。在今天这样一个包含了大部分非个人的、次级情感关系的社会世界,亲密关系中的情感支持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婚姻关系的本质,也从男性统治的传统关系,逐渐发展成相对更现代的或平等主义的关系,如双方共担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责任,强调伴侣关系而非性别角色等。

异性婚姻的类型

合法婚姻

传统婚姻

传统婚姻指的是与中国传统文化及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婚姻模式,由符合法定婚姻年龄的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结合而成。中国传统的婚姻文化观念主要有:一夫一妻、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忠孝节烈、门当户对等。传统婚姻观念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

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指只有表面形式而无实质内容的婚姻,指某些人为了实现某些以已婚为前提条件的特定目标(如求职、升迁、买房、办移民、减缓社会压力等)而与另一人通过婚礼或法律上的结婚手续以取得已婚身份,即婚姻只是达成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现代社会中正在兴起一种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为抵御社会压力而形成的互助婚姻现象。

两头婚

自90年代起,我国江浙一带出现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两头婚,这种婚姻既不属于男娶女嫁,也不属于女招男入赘。夫妻成家后依旧与双方原生家庭保持一定“黏性”,通常各住各家。夫妻一般会生育两个小孩,第一个随父姓,由男方抚养为主,第二个随母姓,由女方抚养为主。在两头婚家庭里,没有外公外婆的概念,小孩对爸爸妈妈的父母都叫爷爷奶奶。

非法婚姻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传统习俗影响、婚姻登记不方便、登记制度不健全、法制宣传不够等。自1994年10月1日起我国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起,我国法律不再认定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强调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建议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童婚

童婚(Childmarriage)是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流行过的婚俗之一,指未成年男女结婚的现象。在印度、东南亚国家及阿拉伯国家极为盛行。旧中国童婚现象也很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童婚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属于非法行为。

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不是基于自愿结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也被称为不自主婚姻。包办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点,以门当户对为基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条件和途径,而婚姻当事人之间往往缺乏感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指的是违反当事人意愿而强加的婚姻,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强迫婚姻可能存在着性奴役、强迫怀孕等情况,往往伴随性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的是第三人或者男女当事人一方实施的以钱财交易婚姻行为与男女当事人或男女当事人另一方的内在意志发生严重冲突所缔结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近亲婚姻

近亲婚姻指的是婚姻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缔结的婚姻,对于社会、人口与遗传以及伦理道德都具有负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重婚

重婚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骗婚

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自己的不利结婚情况,如债务纠纷、性倾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也属骗婚。部分学者认为,骗婚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因欺诈缔结的婚姻属于不可撤销婚姻。也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因此这种欺诈婚姻也能够得到撤销。

异性婚姻在中国的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结婚理由已经不再是决定因素。性欲望的满足无须通过婚姻形式获得;传宗接代的职能不再是婚姻的基本目的;随着职业女性人数的上升,经济因素也不起主要作用。择偶标准变得更为现实和多元化。现代的夫妻关系已在心理上形成了一种“需要式”的伴侣结构,它以“平等”为核心,以“爱情”、“友伴情谊”、“自我实现”为目的。因此,现代婚姻有了新特点:即个人价值的增长和自我意识的增强。它既表现为夫妻有了独立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又表现为夫妻更追求个人幸福,还表现为对婚姻形式上的否定。

在性观念的演变上,夫妻平等意识的增强,生育与性行为在先进避孕技术条件下的分离,使得夫妻在性生活中是否满足的问题成为婚姻关系的重要问题。人们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包容度也不断增加。在婚姻中自我意识的增强,也同时增加了人们对于离婚的包容度。所以,离婚后再婚的比例也不断提高。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中国统计年鉴》显示,6年时间里,中国首次结婚的人数从2013年的2380万下降到2019年的1390万,降幅达到了41%。同时,从1990年到2016年,中国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从22岁上升到25岁,中国男性从24岁上升到27岁。大城市的数据则更高。例如,2015年在上海,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30岁,女性为28岁。针对近年来我国结婚率持续走低、离婚率持续走高等现象,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从2014年起结婚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口数量减少。同时,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婚姻观念的变化也对结婚率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结婚率的下降并非中国独有。在全球范围内,结婚率在过去几十年里都有所下降,尤其是在较富裕的西方国家。然而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学家杨伟俊(Wei-Jun Jean Yeung)表示,与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等其他东亚社会相比,中国大陆仍然是结婚率最高的地区。

异性婚姻中的离婚

离婚指的是婚姻关系的终止。许多世纪以来,婚姻在世界范围内被看成是几乎不可废除的。只是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比如在尚未完婚之时,才允许离婚。然而,现在世界的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离婚都受到了法律的许可。大多数国家已经在向使离婚更容易的方向迅速迈进。在我国,夫妻双方享有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既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同时也享有自由终止婚姻关系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不再局限于过去的只准结婚不能离婚的老旧思想。同时,婚姻在今天已经不再和财产与地位的世代沿袭有很大联系,妇女在经济上也越来越独立。更重要的是,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以婚姻所能给予个人满足感的程度来对其进行评价,更有决心使婚姻成为一种值得缔结的、令人满意的关系。放弃一段婚姻也未尝不是对夫妻双方的未来更加负责的一种选择。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出于自身意愿而非外力强迫下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且支持的。

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以及百合网,在经过深入调研后,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但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不合理的,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蒋胜男认为,“离婚冷静期”很可能给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比如强势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加剧施暴、虐待、严重威胁等行径,毁灭出轨、家暴证据等等,使弱势一方陷入绝境。

现代婚姻的常见问题

婚姻责任承担问题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大部分经济活动发生在家庭之外,个体不必依托家庭生存发展,家庭养育子女的功能大幅弱化,因而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在外工作的已婚女性开始面临“双重困境”,并且通常很少从她们丈夫那儿得到生理和心理支持。比如,当一个疲惫的丈夫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家时,他希望吃上妻子已经准备好的饭菜,并且与孩子们一起玩耍。而一个疲惫的妇女工作回来后,她必须准备好上“第二班”(The second shift)。在这段时间里,她要为丈夫和孩子准备饭菜,要检查孩子的家庭作业,以及倾听丈夫讲述这一天他所做的事情。

在“第二班”现象的发生下,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对家务劳动分配的影响成为西方学者们关心的一大热点。根据相对资源理论,个体与配偶给婚姻带来的资源(通常是收入)多少决定了双方所应承担的家务劳动的数量。个体的高收入能够转化成婚姻中的权力,以此成为不从事家务劳动的砝码。换句话说,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当经济上依赖对方时,就无法获得不从事家务劳动的权力。同时有研究发现,当妻子的收入比丈夫越多时,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量就越少。然而,也有研究发现,当妻子的收入高于丈夫时,妻子反而会从事更多的家务劳动以弱化这种夫妻收入上的非常态组合。

同时,不平等分工植根于男女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被期待所承担的责任。男人被期待成为供养者,而女人则更多地被期待去照料家庭,即使她们同时也在公共领域工作。这种性别预期引导着男人和女人去“表演”不同性别,并成为男女之间社会区分的一种手段。

婚姻中的宗教融合问题

莱雷尔(Lehrer)在宗教对婚姻关系形成的研究中发现宗教参与对婚姻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推动作用,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参与有助于建立成功的婚姻关系或拥有较高的婚姻质量。宗教也可以通过直接影响其它与婚姻质量直接相关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来间接地影响婚姻质量。总体来说,宗教信仰因素对于异性婚姻的影响在逐渐减弱。当前不同宗教信徒间的婚姻中,大多数都因一方随配偶改变信仰而形成单一宗教信仰的婚姻或家庭,而只有少部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同宗教信仰状态。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宗教信仰不同的婚姻家庭而言,部分是具有不同宗教信仰背景的家庭相互通婚,夫妻双方仍坚持其原家庭信仰传统;部分是出于个人原因在婚后改变原有的宗教信仰而形成婚姻中不同宗教信仰的存在。存在多种宗教信仰的婚姻或家庭中,最大的不方便并不是信仰的问题,而在于与之相关的事务,如生活习惯、作息安排等。我国云南贡山怒族居民主要分布于云南省西北端的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主要信仰喇嘛教、天主教、基督教。我国云南贡山怒族的婚姻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多种宗教信仰共存的背景下,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我国异性婚姻中的法律问题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该法的任务是破旧立新,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20年间,该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该修正案以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已任,将公平概念导入家庭成员个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男女平等开始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追求结果平等,其现代化向前迈进了一步。

于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婚姻法的基本准则,而是完善了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谐稳定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等各项措施。其体现在“不再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自然人结婚”,强调“婚姻缔结中当事人意愿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并预防婚姻中的违法行为”等。

性别比失衡带来的婚姻问题

在亚洲地区,由于传统文化和性别观念的影响,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较为严重,造成男性过多而女性不足的现象。性别失衡导致的婚姻挤压具有较为持久的影响力,会因此带来大规模的被迫失婚男性。此外,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的莫里森人口与资源研究所(Morrison Institutefor Population and Resource Studies)希瑞帕德·图尔贾普尔(Shripad Tuljapurkar)教授和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靳小怡教授等人认为,中国的人口流动、低生育率水平以及“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导致婚姻挤压现象主要集中于贫困的农村地区,被迫失婚男性的比例与绝对数量均在剧增。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学家杨伟俊的研究也指出,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家庭传统上普遍偏爱儿子,导致新生儿性别比失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男性因人口过剩而面临寻找新娘的困难。同时,中国女性的教育程度越来越高,逐渐不依赖婚姻为经济来源和生存基础。2016年,我国女性在高等教育阶段中的人数已经超过男性,占大学生的52.5%,占研究生的50.6%。

相关研究

婚姻中的幸福感

据《情爱关系中的选择——婚姻家庭社会学入门》一书中总结,享受彼此的婚姻关系的夫妻通常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承诺。配偶不会把离婚当作选项。他们因个人原因,而非社会压力承诺彼此。除此之外,配偶维持婚姻更多依赖的是情感需要而非经济需要。

2.共同兴趣。配偶可以谈论共同的兴趣、价值观、目标、孩子和共同的愿望。配偶之间的相似性(而非互补性)通常正向预示着长期情感关系的成功。

3.沟通。夫妻间会有意识地彼此聊天来培养情感而不是破坏情感。成功的配偶也会非常乐意告诉彼此自己想要的,并且不会对伴侣的回应产生防卫心理。

4.笃信宗教。强烈的宗教导向会为伴侣提供来自教会成员的社会、精神和情感支持,也会为解决问题提供道德指导。

5.信任。伴侣间的信任为双方和他们的情感关系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基础。任何一方都不会害怕对方离开或进入另一段情感关系。

6.非物质至上主义的。非物质至上的、自律、对双方的工作日程保持灵活性、相互忠诚,这些都是拥有幸福婚姻的伴侣所具有的特征。

7.角色示范。这些夫妇提到了父母给予的正面的角色示范作用。那些在自己的情感关系中很幸福的父母,更可能拥有模仿相似状态的子女。相反,父母的问题和困境也会影响到子女。

8.性欲望。一项2000年的研究表明了处于恋爱关系中的25名男性和25名女性,发现性欲望有助于对伴侣有更强烈的需要、情感的稳定性、相互忠诚,以及不被其他人所吸引。伴侣在性欲望方面的相似程度是预示长期情感关系成功的重要指标。

9.公平的情感关系。一项2005年的研究表明,处在非传统的、更加公平的情感关系中的个体保持了更高的情感关系满意度。那些觉得自己对情感关系付出更多却得不到伴侣回报的配偶可能会心怀怨恨。

10.负面归因的缺失。那些不把伴侣的行为做负面动机归因的配偶,比那些考虑过负面动机的配偶报告了更高的情感满意度。负面归因的缺失与更高的婚姻质量相关。

11.牺牲。将情感关系中的牺牲看成值得的,这一看法预示着更少的压力和更高的婚姻调适度。因此,对自私和个人主义的反对会成为婚姻满意度的积极指标。

尽管在一个成功的婚姻中,伴侣们感到幸福并一直彼此相爱,家庭的生命周期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的幸福指数。一项1993年的研究回顾了52对大学教育程度的白人夫妇的35年婚姻。这些夫妻报告他们在情感关系的最初阶段最幸福,在抚养孩子阶段幸福感有所下降,当孩子离开家后幸福感又有所回升。其他学者在对30年情感关系数据的调查分析中也发现了相似的曲线关系。

婚姻中的沟通

冲突有助于情感关系健康而有建设性的发展。回避问题可能会导致伴侣对情感关系更加愤怒和不满。一项2005年的研究表明,闭口不谈某个问题,可能比提出这个问题并讨论它,对情感关系造成的伤害更大。

和平斗争也包括保持使互动集中、独立并朝着双赢的方向努力。具体的七个步骤包括:提出重复出现且尚未被解决的问题、发现自己的需求及希望伴侣回应的行为、改变自己的感知、总结伴侣的观点、形成可供选择的双赢解决方式、原谅、警惕自己的防卫机制(如逃避现实、合理化等)。如果重复出现的问题不被讨论和解决,冲突就会产生情感关系中的压力和距离,导致夫妻停止交谈,不再亲密。发展并使用和平斗争和冲突解决的技巧,对保持良好关系至关重要。

在婚内家庭分工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院方晓义等学者采用主客体互倚模型考察了工作家庭冲突对婚姻质量的即时和长时效应,以及配偶支持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在异性婚姻关系中,丈夫的工作家庭冲突会通过妻子感知到的配偶支持对妻子当前和一年后的婚姻质量产生间接的消极影响。因此,针对工作家庭冲突的夫妻干预应聚焦在减少丈夫的工作家庭冲突,提高妻子感受到的配偶支持。

离婚

在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方面,北京师范大学邓林园等学者对离婚如何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进行了研究,探讨了离婚影响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机制。研究发现父母冲突是比离婚本身对儿童青少年影响更大的一个因素,离婚前父母冲突会调节离婚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方向和大小,离婚后的父母冲突与父母共同养育会通过影响亲子关系和父母的教养行为进而对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造成影响。

一项2003年的研究发现了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的多种途径:

1.健康的亲代心理功能。如果父母离婚后仍能保持一个健康和积极的心理状态,并且教育孩子把父母离婚视为一个“需要学习的挑战”,在这个意义上孩子会受益。如果父母不断放任自己的自怜自哀,酗酒吸毒,教育他们的孩子把婚姻当成一个“永远无法摆脱的悲剧”,就会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

2.父母之间的合作关系。影响孩子对离婚的积极态度的最重要的变量是分居和离婚后的父母双方是否仍能保持合作关系。研究证实,如果离婚的法律诉讼越长或者越充满冲突,离异后的父母关系就会越差。

3.父母对孩子的关心以及允许孩子的负面情绪。监护父母和非监护父母都需要花时间与孩子沟通并告诉孩子自己(父母)爱他们并仍然非常在意他们。父母同样要意识到,孩子在知道了父母离婚这一事实以后并不希望他们离婚,而且父母要允许孩子对家庭的损失感到悲伤。实际上,孩子因父母离婚所产生的负面情绪可能会导致自杀。一个研究团队从一年中34个国家15~24岁的孩子中找出15555例自杀案例,发现父母离婚率和孩子死亡率之间存在关系。

4.鼓励孩子约见没有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应该鼓励孩子与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保持经常和稳定的探视关系。

5.没有监护权一方的关心。无监护权的一方(通常是父亲)应该频繁且固定地与孩子相处。没有监护权的父母如果不能在约定时间出现,就会加重孩子情感上的不安全感,这样的行为会又一次让孩子认为父母是不可靠的。父母经常定期出现会让孩子感到亲情和安全感。有时共同的监护权可以解决孩子与父母的关系问题。

6.对养育权威性的维护。离异双方应继续维护对方的教育孩子的权威性,并继续支持对方对孩子的管理方式。

7.有规律的、持续的抚养费。抚养费(经常由父亲交给母亲)关系到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经济是否稳定。

8.稳定性。父母尽量不要把孩子带到一个新地方。搬家意味着切断孩子与朋友、邻居和老师的关系。在离婚以后,让孩子的生活保持稳定非常重要。

9.在一段新的婚姻中谨慎生孩子。一项2000年的研究发现,离婚后再婚的没有监护权的父亲,一旦在新的婚姻中有了孩子,很容易把情感和经济资源转移到新的家庭单元中去。这样一来,给予其原先亲生孩子的资源就会相应减少。孩子无论在哪段婚姻关系中出生,父亲都应使孩子得到持续的感情、时间和经济支持。

10.离异家庭孩子的年龄和反思。有时离婚家庭的孩子会慢慢成长并用成年人的思维重新思考父母的离婚,这对他们来说是有益的。11.对孩子的离婚教育项目。研究者发现,旧金山地区一个为孩子提供的离婚教育项目“孩子的转变”(Kid's Turn),在减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冲突方面非常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异性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婚姻自由与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共同努力。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婚姻关系的相关问题和合法性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婚姻关系中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妇女的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异性婚姻是最常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儿童权利、家庭保护、心理健康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身心健康保障的角度强调了安全教育与健康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修订)分别从与异性的交往原则、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的角度强调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认识婚姻形式与婚育责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低年级

使学生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初步学会自我控制;帮助学生适应新环境、新集体和新的学习生活。

小学中年级

帮助学生了解自我,认识自我;树立集体意识,善于与同学、老师交往,培养自主参与各种活动的能力,以及开朗、合群、自立的健康人格;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感受解决困难的快乐,学会体验情绪并表达自己的情绪;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培养学生对不同社会角色的适应。

小学高年级

学会恰当地、正确地体验情绪和表达情绪;积极促进学生的亲社会行为,逐步认识自己与社会、国家和世界的关系。

初中年级

帮助学生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老师及父母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鼓励学生进行积极的情绪体验与表达,并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有效管理;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着重培养应对失败和挫折的能力。

高中年级

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树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状况,培养人际沟通能力,促进人际间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帮助学生进一步提高承受失败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