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件

更新时间:2024-07-06 23:02

密件包括随着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办公自动化技术的应用,磁介质和光介质等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内容

包括传统的多为纸介质的文件、资料,如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和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材料、讲话稿、记录稿、简报、快报和研究报告、成果记录等;

保密规定

党和国家对密件保密管理工作极为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现行的密件保密管理规定大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密件管理的规定;

二、是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为规范密件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专项或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

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的密件管理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关确定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变更和标志的规定。主要有:《保密法》第二章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各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确定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基本依据。

(二)有关密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的保密管理规定。主要有:中央办公厅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依照《保密法》的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有关中央机关专门制定了《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规定》、《国家秘密技术数据软盘管理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对国家秘密运转各环节的保密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有关绝密级密件的专项保密管理规定。《保密法》第十八条作出专门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①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②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③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四)有关对外提供密件的保密管理规定。《保密法》第二十一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密件的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国家保密局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界行规定》和《关于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保密审查的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另外,中央有关部门,如国家经济计划和统计部门、测绘部门、气象水文部门等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这些规定对对外提供密件的基本原则,审查、审批程序和权限,涉及多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的责任及供受双方履行保密义务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有关密件出境问题的保密管理规定。《保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对密件的出境许可、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出境方式及其他保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规定都是处理密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基本制度。各机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办事,做到既充分发挥密件的作用,又确保密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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