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监管

更新时间:2024-07-31 16:07

审慎监管亦称“金融风险监管”、“金融风险监督”。对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国家对 “金融监管” 或 “银行业监管” 所使用的概念。金融机构 (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或 “信贷机构”)是经营货币、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特殊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同时,金融业又是一个各种风险相对集中的行业,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非常容易波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破坏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进而引发社会性金融危机。因此,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国家对金融业也必须采取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更为审慎的监管。这种审慎性,除了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要求的条件更高等方面,更主要地体现在对金融机构 “经营管理的审慎性”所实行的严格监管上。

实现手段

银行业的审慎监管是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的:

一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二是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由此可见,确定审慎经营规则是审慎监管的基础。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目前,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制定了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内容。

理念起源

审慎监管理念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在该文件中,审慎监管原则被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核心原则确立下来。《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7个部分25条原则,从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银行准人和结构、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披露监管者正式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七个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作出规定。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导准则。由此,《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被认为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在“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Prudential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部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共提出了10条原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和实施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法规。这些审慎监管法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资本充足率监管,另一类涉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理念和原则,并将其作为银行业监管的最重要的制度予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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