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法

更新时间:2023-10-05 20:08

奴隶制法是反映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特点:(1)具有极端的野蛮性和残酷性;(2)公开体现和维护等级特权;(3)普遍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遗迹。

概念解释

奴隶制法就是经奴隶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奴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形成历史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隶制国家一样,它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奴隶社会的形成而诞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个发展阶段,也都存在过奴隶制法。中国奴隶制法到了殷商时期(约前16~前11世纪),由于阶级斗争的激化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即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约前11世纪~前771)穆王时,令吕侯制作刑书,史称“吕刑”,可见中国奴隶制社会已有成文法。

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除中国外,还有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国。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伦《罕穆拉比法典》共282条,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规模的法典。公元 6世纪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法典更是一部比较完善、影响比较深远的奴隶制法(见罗马法),对于后世资本主义立法有重要影响。

法律特点

奴隶制法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法的共同特点:

确认并用极其残酷的刑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  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奴隶主不仅直接掠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

奴隶制法的特点: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由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2、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3、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法律内容

在法律上,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物。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奴隶,就像处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样,可以买卖、赠与、继承,甚至屠杀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杀伤奴隶,不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是奴隶制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重要权利。如果他人杀死或伤害奴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只对其主人负责赔偿财产上的损失(《罕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条)。如果盗窃或藏匿奴隶,协助奴隶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隶的标志者,则认为是犯罪,处以重刑,甚至可以处死(《罕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条)。除奴隶外,奴隶主的其他私有财产,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奴隶制法也都有极其严格的保护条款。如果奴隶侵犯奴隶主的财产,要处极刑。在《罕穆拉比法典》的282条中,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就有100多条,侵犯私有财产被处以死刑的条文就有30多条。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如果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他拘捕,带上足枷或手铐出售于国外,或处以死刑,乃至砍切成块(《十二铜表法》第3表第2、3、5、6条)。

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奴隶制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奴隶的无权地位,也明确划分了自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国西周的礼规定“男帅女、女从男”(《礼记·郊特牲》),确保丈夫统治妻子、妻子从属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运也要完全听从家长的摆布,甚至父亲对子女有生杀予夺的大权。《罕穆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古希腊、古罗马等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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