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

更新时间:2024-01-24 10:28

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是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名称。仅低于教授。其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等,各国、各校规定不一。中国 1986 年规定,除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等高等学校教师应达到的共同要求外,主要任职条件:任讲师 5 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任讲师 2 年以上,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教学成绩显著;曾发表、出版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或教科书,或在教学、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其他较大贡献。

岗位规定

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了这个职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讲师提升为副教授的业务条件是:①能胜任本专业一门或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②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③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副教授的主要职责是担任某些学科的讲授,和教授共同指导或单独指导学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等工作。欧美一些国家的大学规定副教授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作出教学和科学研究上的成就,方可升任教授,否则离任改就其他工作。

岗位职责

高校为创建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需要一流的师资队伍,高水平的师资后备力量是一流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博士后研究人员成为我校师资队伍的有生力量,学校设立的岗位。特任副教授对外可称为副教授,并可以此身份申报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岗位待遇

特任副教授的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副教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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