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劳动标准法

更新时间:2023-03-14 23:21

《公平劳动标准法》(缩写:FLSA、英语: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是1938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通过的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律。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由美国国会通过。

1933年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制工资与工时,但该法于1935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

国会遂制定新法,目的是消除“对维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有害的劳动条件”。该法规定:

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

该法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

自1938年通过以来,到1990年曾经作了多次的重大修正,受《公平劳动标准法》影响的全美全工时或部分工时的工人多达6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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