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

更新时间:2024-09-05 18:07

兜底保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尤其是对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对象要优先按照程序认定其为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兜底保障工作。

兜底保障的含义

兜底保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兜底保障政策主要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尤其是对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对象要优先按照程序认定其为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兜底保障工作,实现社会保障兜底政策的作用。

兜底保障的提出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针对弱势人群的扶持和“兜底”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这是我国民生领域突出的短板。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期,都会因为各种原因存在某些特殊的弱势群体和弱势人群。对这些弱势群体和弱势人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关爱和扶持,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财政投入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对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更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和扶持。经过过去5年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努力,我国解决了6000多万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问题,但仍然有几千万贫困人口没有摆脱贫困。农村“三留守”问题日益凸显,据估计,当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分别达到5000万,留守儿童达到6000万。此外,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同时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失能半失能老人多、高龄老人多、空巢老人多,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主要特点,老龄化人口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刚性需求。针对我国民生领域的这些突出短板,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兜底保障覆盖面。

兜底保障的基本特征

兜底保障工作主要是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其他低收入公民,依法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保障对象是特定公民,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获得救助;

二是保障对象不需要个人缴费就可以获得国家的救助,是一种特惠政策;

三是兜底保障是有限度的救助行为,坚持自救优先、救助兜底,以满足救助对象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四是各级政府是兜底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

兜底保障的意义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兜底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抓紧补齐政策短板,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兜底能力和兜底水平。兜底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制度安排;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手段;是解决深度贫困问题的必须举措;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中的最后一批。重点是整合民政、卫计和残联三个部门资源、资金,促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健全社会救助托底保障体系,形成救助长效机制,确保纳入政策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临时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安全饮水工程等政策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到2020年与全县贫困人口如期实现全民脱贫。

兜底保障对象

(一)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家庭);

(二)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三)因病因学造成刚性大额支出且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条件的困难家庭;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五)困难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加强兜底保障与精准扶贫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兜底保障和精准扶贫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兜底保障对象“三保障”问题已解决的,纳入兜底保障对象范围切实予以保障,在贫困县摘帽时作为兜底一批人口脱贫退出,不计入贫困发生率,“脱贫不脱政策”,通过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条件的纳入扶贫范围,在其脱贫收入计算时,不能将低保补助资金计算在内,切实纠正部分地区以轮流享受低保补助金收入支撑脱贫收入的问题;扶贫建档立卡中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收入高于脱贫标准的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和农村低保范围;收入低于脱贫标准的继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予以扶持,做到“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促使其实现脱贫。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

兜底保障的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要严肃查处兜底保障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科学诚信原则。

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治理兜底保障工作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避免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二次分配、吃拿卡要、揩油抽成、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坚持诚信机制,按照正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

(二)公平合理性原则。

治理兜底保障工作“错保”问题。切实解决人人有份的“平均保”、轮流坐庄的“轮流保”、分家立户的“拆户保”、二次分配的“拼户保”、隐瞒家计的“瞒骗保”等问题,彻底整治擅自突破低保政策界限、改变低保准入条件、扩大低保保障范围,违规将上访、拆迁、征地等特定群体整体纳入低保的问题。

(三)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原则。

治理兜底保障工作“漏保”问题。切实解决个别对象认定和类别确定不够准确,以及对于因病、因学、因残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纳入低保不够及时等“漏保”问题,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规范性原则。

严格落实兜底保障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兜底保障工作督查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严肃查处。采取日常督查、定期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查纠突出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追究,确保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五)坚持动态性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兜底保障的内容

兜底保障的内容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解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为3720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低保实行按户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2018年月补助标准310元/人、年保障标准3720元/人)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生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2.二类保障对象(2018年月补助标准290元/人、年保障标准3480元/人)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大额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视情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3.三、四类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2018年三类对象每月84元/人、年1008元/人,四类对象每月58元、年696元/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中拥有三万元以消费性车辆的;拥有或长期使用三万元以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2.拥有两处(含两处)以上私有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非拆迁等原因在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易地扶贫搬迁和灾后重建等原因在城镇、园区购入安置性房产一处的除外)、高标准建设住房、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3.家庭成员中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资企业的(小商店、小卖部、小商小贩等扣除相应成本后经营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5.家庭存款在3万元以上的;

6.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家庭;

7.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8.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9.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抚养能力,故意将家庭中的老年人、一般残疾人等从户籍中分离出来的家庭;

10赌博、嫖娼、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不纳入低保;

11.虽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生活标准的家庭;

1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且不愿从事正常劳动、土地撂荒,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家庭等。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或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县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并公示→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并公示→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四)需提交资料

家庭成员户籍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离异(丧偶)家庭证明、残疾家庭成员的残疾证明、大中专学生学籍证明(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发生重大事故或疾病的相关证明(伤残鉴定、医疗机构入、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等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养父母与收养子女未脱离法定收养关系,实际生活中无法定义务人;纯女户女儿远嫁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家庭。

3.困难家庭中供养的16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

(二)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医疗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

(三)救助供养形式

居家分散供养;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救助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生活标准6420元,护理照料标准1580元);

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388元(基本生活标准5064元,护理照料标准324元)。

分散供养对象要签订监护协议,实行乡镇干部走访巡查制度。

(五)申请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乡镇入户调

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并公示→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及公示→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常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市级大病医疗基金救助。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保

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30%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城市低保差额补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15%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重点救助对象未重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常规医疗救助

1.救助范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2.救助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

3.救助标准:①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个人负担住院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兜底解决。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4.救助程序:个人申请→乡镇民政工作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张榜公示→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在市、县区医院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办理。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市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标准限额为6万元。

2.病种范围:与新农合确定的病种范围相同,共51种。

(四)市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城镇困难职工。

2.救助模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县(区)医疗救助+市级大病医疗基金救助。

3.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顶6万元;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顶5万元;困难职工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7万元(含7万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顶5万元。

4.提交资料:填写《庆阳市市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提供每次住院后医院出具的病案首页、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家庭“一折统”复印件、基本医保报销单、大病保险报销单原件(职工单位介绍信)等材料。

临时生活救助

(一)对象范围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方式:现金救助、实物救助。

(三)救助标准:500元(含500元)以下,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1元—5000元(含5000元),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5001元—25000元,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民政工作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扩大到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其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初审并公示→残联审核并公示→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并公示后→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三)补贴标准

“两项补贴”标准相同,其中环县每人每月120元;其他7县(区)每人每月100元。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补贴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内容

1.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

2.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

(三)补贴标准

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方式

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入住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工作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能力评估、张榜公示→县(区)民政救助部门审批→资金社会化发放。

九、我县兜底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县截止2018年6月份共有兜底保障对象2370户5550人,(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1785户4794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585户756人);兜底保障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298户3433人(其中:未脱贫对象1081户2907人,已脱贫对象217户526人),非建档立卡户1072户2117人。2018年1-6月份为兜底保障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103万元。

十、全县兜底保障工作水平在发展中不断提升

近年来,全县兜底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是“菩萨事业”的要求,紧紧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别是脱贫攻坚“一号工程”,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规范管理,精准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部署和政策要求得到了全面落实,困难群众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和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乡各级政府兜底保障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兜底保障工作纳入了我县政府工作内容。县乡各级政府不断落实兜底保障主体责任,县党代会、人代会工作报告中都对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兜底保障工作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提高保障标准被列入市上重点督查考核的内容。

二是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县先后出台了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11项规范性制度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全面贯彻了中、省的政策要求,也结合了我县的具体实际,例如,在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中,把纯女户女儿远嫁实际无赡养能力和养父母与收养子女实际脱离了收养关系的老年人,也可以纳入兜底保障救助的范围。在这些政策制度的支撑下,建立了有效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低保经办人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制度等,有效推动兜底保障各项政策规范落实。

三是兜底保障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认真贯彻兜底保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经过本家庭申请,严格遵循各项审核程序,做到了应保尽保。

四是兜底保障专项救助水平稳步提升。围绕健康扶贫,我县医疗救助不断加大力度、提高标准、降低门槛,基本形成了重点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大病救助、门诊救助”的医疗救助体系。积极推行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在我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采取向医疗机构预拨资金、指派人员或委托医疗机构代办的方式,对建党立卡贫困户中的住院患者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大病救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和救助。目前与我县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共计24家(市级4家、县级3家、乡镇14家、社区3家)可实现“一站式”服务,让困难群众出院结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兜底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特困人员主要实行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在逐年大幅度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前提下,建立了监管监护制度、分散供养对象乡镇干部定期巡查制度。2018年,新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至此,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得到了全面保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其中我县悦乐镇敬老院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工作人员把供养人员当成自己的亲人,供养人员也把敬老院当成自己的家,供养人员生活幸福感强,很好地维护了他们的体面和尊严,使兜底保障效果更为明显。

六是兜底保障救助助推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制度保障更加有力。根据市民政局印发的《庆阳市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审定了包括我县在内的8县区兜底保障规划,明确了保障对象、支持措施和责任要求。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家庭,且“三保障”未解决的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给予相应扶持;对“三保障”已解决的,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实施兜底保障。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七是兜底保障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县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机制。2013年,我县成立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配备了专职人员。县民政部门与人社、教育、农牧、卫计委、住建、财政等12个部门签订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互查协议,着力提高兜底保障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是加强兜底保障政策的宣传培训。我县利用各种形式,扩大兜底保障政策宣传和培训,使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明显提高。

兜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为确保“十三五”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作为脱贫攻坚主要措施之一,不仅政策性很强,又是操作层面要求很严的一项工作。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需要引起注重。

一是兜底对象精准识别机制有待规范完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些应该纳入扶贫兜底的对象不符合现行农村低保评定标准,应与保障兜底要求有效衔接。在现行的低保评定中存在家庭收入核算难、家庭财产状况界定难等问题,“错保”、“漏保”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少数基层干部对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理解执行不到位,把“年满60岁、无儿无女”作为两条硬杠子,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还存在“漏保”问题。残疾人认定没有实现全覆盖,部分行动不便、自主意识差的残疾人没有办理残疾证。

二是“两项制度”衔接有待完善。扶贫与低保“两线合一”有待明确,脱贫线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有差异。在脱贫时间上,各县、乡、村不一致,兜底工作如果严格按照各村脱贫时间节点实现“两线合一”,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低保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突出,五保集中供养率不高,医疗保障和住房改善成为兜底保障难点,临时救助、保险作用发挥有待创新。

三是人为取消或降低兜底保障标准。个别乡镇为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将兜底保障对象降低标准或取消资格。

四是还存在“三保障”未解决的兜底保障对象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存在政策落实上严重缺失的问题

五是兜底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总体来看,兜底保障工作有效发挥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作用,“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基本达到,但相对来讲保障标准不高、保障水平较低,距离群众期待还有差距。特别是有些困难群众,与身边普通群众生活水平相比差别比较大。

兜底保障工作改进的主要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兜底保障工作的要求和上级行业部门的部署,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实兜底保障具体要求,以落实“弱有所扶”为目标,进一步下真功夫,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各项工作。

一是抓关键,不断完善兜底保障精准识别机制。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督促我县、乡(镇)政府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把兜底保障工作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确保困难群众的事情有人管。

二是抓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兜底保障与精准扶贫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督促我县、乡做好兜底保障性扶贫工作,落实好脱贫攻坚三年规划各项兜底保障政策实施,确保一个都不少、一个不掉队。

三是落实提标政策,强化兜底保障。首先提高低保标准。为确保一、二类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实现政策性兜底脱贫,按照民办实事工作要求,我县全面完成了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提标任务,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达到3720元,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达到3480元,三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1008元,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696元;农村特困供养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达到5388元以上,农村集中供养年人均达到800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人均达到7566元.其次是精准核查低保对象。为更客观、全面、深入地了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基层低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低保拟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财产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结合调查评估结果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杜绝“骗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最后是加强动态管理。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核查小组,采取“地毯式”逐户核查的方式,对我县民政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对各乡镇、村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并限期整改。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全县一、二类农村低保对象开展精准认定工作,坚决核销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四有户”,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工作。

四是提高兜底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我县动态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提标扩面。加大医疗救助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力度,确保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的衔接,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障能力。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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