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陆路通商章程

更新时间:2023-05-29 18:28

1862年(同治元年)3月4日,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在北京签订。通过这个通商章程,俄商在中国边界百里内免税;“小本营生”的俄商可在蒙古各地免税自由贸易;俄商货物从陆路运至天津,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运往天津、通州的俄国商货,经张家口时可留十分之二在当地销售,一方面免纳子税,另一方面进口正税同样三分减一;俄商从张家口贩运土货回国只纳子税(2.5%),免纳出口正税。

内容

俄商在中国边界百里内免税;“小本营生”的俄商可在蒙古各地免税自由贸易;俄商货物从陆路运至天津,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运往天津、通州的俄国商货,经张家口时可留十分之二在当地销售,一方面免纳子税,另一方面进口正税同样三分减一;俄商从张家口贩运土货回国只纳子税(2.5%),免纳出口正税。

主要影响

1862年3月,中俄签署《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俄国成功迈出了其经济侵略极为重要的一个战略步骤,从此打破了边境贸易的地域限制。规定俄国商人在中国新疆和蒙古地区(伊犁-乌鲁木齐-哈密恰克图-库伦-张家口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三条黄金道路上)获得贸易免税权。这样,由于中国内地商人到上述地区经商反而要交纳大量税收,中国商人逐步失去了与沙俄商人的竞争力。俄国商人从此在上述地区(尤其是外蒙古)居于近乎垄断的地位,由此控制了外蒙古的经济命脉,为日后的外蒙古分裂埋下了祸根!

这些规定不仅赋予俄国一系列商业特权,并开始了陆路通商减税的恶例,各国侵略者后来纷纷效尤,造成中国税收上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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